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据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增加旅游者拒绝权
和旅游社不得安排购物获取回扣
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游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旅游者任意解除权
成可操作约定条款
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游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 “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游社的附随义务。
拒绝履行合同 旅游者可要求
旅游社支付一倍至三倍赔偿金
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游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游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印发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据人民网北京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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