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萧县祖楼镇农民大山(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喝啤酒却喝出终身残疾,而劣质的啤酒瓶成为罪魁祸首,虽然经过多次对簿公堂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那次伤害在他心里留下永远的痛。
去年7月8日上午,大山到苏庄村去看望病人,中午吃饭时大山负责开启啤酒,啤酒瓶在开启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大山顿时满脸血肉模糊。大山受伤后被送往祖楼镇卫生院检查,后转入萧县眼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3141元。经司法鉴定,大山左眼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另查明,大山所开啤酒在家家乐超市购买,该啤酒由江苏A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生产,爆裂的啤酒瓶为2002年生产的B啤酒瓶。
法院认为,大山在开启啤酒时被炸伤左眼,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该啤酒在家家乐超市购买,由江苏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啤酒公司所用啤酒瓶超过了回收使用期限,存在缺陷,按照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责任应由啤酒公司承担。啤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大山76079.92元,家家乐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大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啤酒公司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大山在医院就诊时自述其左眼被啤酒瓶盖崩伤,但大山一审举证破碎酒瓶的照片明确显示酒瓶盖未脱离瓶颈,一审认定大山的伤系啤酒瓶爆裂所致缺少事实依据;啤酒公司对大山一审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未指定重新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改判啤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啤酒公司对大山受到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大山的伤残等级是否真实。
关于啤酒公司对大山受到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对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和包装均作出相应规定,其中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建议采用托盘包装,以保证啤酒瓶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去年7月8日午饭时,大山在开启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过程中,啤酒瓶爆裂,致大山左眼受伤;啤酒公司所使用的啤酒瓶使用期限超出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且包装不符合要求。上述事实,有与大山共同吃饭的欧阳春、谢方桥证言以及破裂的啤酒瓶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因啤酒公司生产啤酒所使用的啤酒瓶存在缺陷,致大山左眼球破裂伤,啤酒公司应对大山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大山的伤残等级是否真实。大山在开启啤酒过程中,啤酒瓶爆裂,致大山左眼受伤,经萧县眼病专科医院诊断为左睑下裂伤、左眼球破裂伤,并进行左眼球破裂伤修补+左眼睑裂伤修补术;大山出院后,多次在江苏省徐州市市立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左眼外伤、视物不见、瞳孔后粘连、脉络膜脱离、左眼无光感等。安徽方正司法鉴定所根据大山病史资料、病历摘要、超声波检查报告,出具了鉴定意见:外伤致大山左眼为八级伤残。啤酒公司认为大山伤残等级不真实,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也未申请对大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对其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市中院综合案情认为,啤酒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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