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定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和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确立了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与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与修订前相比,新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超越和突破。其中,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尤其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具体表现在:
一、立法理念新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监管机制广
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三、管理机制转型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法律责任严
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环境机构担责
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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