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其中,最高法院一则新规规范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要求此类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防止“假立功”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规定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也予以明确。针对“假立功”问题,规定表示: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
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将更为健全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专门设立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
条例指出,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其中,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条例规定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地方法规各具特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自6月1日起,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不得体罚、不得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失独家庭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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