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心事]在上海工作的张先生,2002年,他向希望工程组委会许诺捐资助学,答应每年捐赠20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2004年初,张先生突患重症,不但花光家里的全部积蓄,还债台高筑。张先生此时左右为难:捐款吧,家里确实没钱;不捐吧,又觉得良心上过不去,而且又听说这种捐赠不能取消,如果取消还有可能吃官司。张先生真是左右为难。
[律师解读]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不得违约、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返还赠与标的物。只有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并且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张先生经济状况明显恶化,符合法律规定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可以取消捐赠,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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