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6岁的赵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员,他从小就非常喜欢军事器械,是个地道的军事迷。自1999年至2006年间,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购其喜爱的仿真枪并私藏于家中,其中部分枪支还配有相应的金属子弹。闲时他就关紧房门,在家中独自对着塞满棉花的鞋盒子练习枪法。
2006年8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赵某家中查获6支仿真枪。经有关部门鉴定,6支仿真枪中有4支具有近距离杀伤力。赵某认为,自己没有用枪伤害别人的意图,只是收藏,不构成犯罪。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法律不是按仿真枪有没有给人造成伤亡定罪的,只要子弹出膛时的动能超过标准就算是枪支,赵某收藏的仿真枪中有4支有近距离杀伤力,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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