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余某系乡村医生,多年来利用自行配制的中药为患者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获取更大的利益,2009年3月,余某将购得的中药材自行配制并初步加工后,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一生物科技公司将其配制的半成品中药打磨粉碎、灌装胶囊,将其中部分贴上该公司“银杏黄金骨康胶囊”标签带回黟县。嗣后其通过虚构食品生产文号,仿印了“银杏黄金骨康胶囊”标签,包装了胶囊。后被告人余某自购生产、包装工具,生产“银杏黄金骨康胶囊”产品。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在卫生室共销售上述胶囊802瓶,得款4万余元。2011年8月、9月间,被告人余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生产“养正气胶囊”、“糖尿病胶囊”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银杏黄金骨康胶囊”等十七种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或者私自生产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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