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不少市民了解了新规后,都表示支持。但也有些市民觉得“新规看上去很美好,但真正实施起来恐怕不好操作(详见本报8月23日4版)……”的确,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已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现实却问题重重。究其根源,在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严格限定于“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以及必要时间”。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工伤认定滥用,但在实践中却异化为“免赔条款”。何为“必经路途”,多长时间算是“必要时间”?即便从常理来说,也难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而另个角度看,这事实上也是一种非常不严谨的表述,留下了无数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此,亲爱的读者们,你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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