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日前结束。社会各界对条例出台普遍表示支持,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后尽快实施。
反馈
增加约束条款
记者21日从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获悉,自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针对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及证书统一、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踊跃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动产、法学、律师等领域专家和执业者从物权法、民商法等专业角度积极建言,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程序性规定,要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还有专家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员和登记代理制度。从事不动产登记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行为的约束条款。
呼声
推进证书统一
针对登记机构的统一,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关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法治方式审核改革的要求。关于权属证书,有专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证书统一。条例不仅应推进登记机构统一,更应推进证书统一,在“不扰民”原则下取代种类繁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尤其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
据介绍,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也引发媒体关注和广泛评议。舆论普遍认为,不动产是国民最大一笔财产,国家不仅应当摸清“家底”,更应明确依法保护公民“家底”的立法宗旨,同时准确掌握不动产数据,为改革决策提供支撑。社会公开大讨论,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希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机遇,推进物权法落实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
时评
一堂关于公民财产与权利的法律大课
举国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意料之中的是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舆论热议。而多少有些出乎条例制定者意料的,是法学家、法学界的声音最多、最高、最受关注。围绕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大讨论,成为私有财产入宪、物权法制定之后,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公民财产权的又一个讨论高峰。这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表明全社会法治意识正日益成熟。
当初,在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声音将焦点主要引向“以房查人”、“反腐利器”、“房地产调控法宝”等层面。然而,经过一个月的大讨论,人们更加明白,这部条例的上位法是物权法,这部条例的“生命线”是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条例出台是落实物权法的应有之义。相对于物权法已实施7年来说,这部条例可谓姗姗来迟。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私有财产入宪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如影随形针对“私人财产”的成见和质疑,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讨论中几乎已经没有踪影。从个人可以拥有合法财产,到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房产,再到农村居民拥有对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宪法和法律对个人财产、国家财产的平等保护,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常识。
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们既认识到这一条例从法源法理上的重要地位,也意识到不能让一部条例 “小马拉大车”。从长远看,侧重行政管理权力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必然要向侧重民事权利保护的模式转变。更多考虑行政管理方面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后,以民事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根本法——土地法何时启动立法应当进入各方视野。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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