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汪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
汪某现年49岁,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村民。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他手提塑料桶,在村头的河沟里“奋战”数小时,逮了87只癞蛤蟆。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其生长发育过程中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蜕被当做中药材,所以,他打算逮几只卖到黑市上换俩钱。
没想到,他提着桶刚上公路,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87只癞蛤蟆被及时放生。7月17日,汪某被依法逮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确山县法院表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都在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进展,此案现已审结,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庭上,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说:“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此案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正因如此,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该院以办“铁案”的标准,一步一个脚印办理。“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法官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在河南,自今年2月开始,首次实施了为期5年的禁猎期,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和航空安全保障外,全省所有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都摸不得,私逮一只(条)就违法。”
办案法官说,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1700多种“三有动物”逮不得
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目前,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另110种。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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