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一些不法商家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手法一
故意将“到期日”标示为“生产日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国内一些食品经销商会从境外进口已过期食品。这些食品原包装的底部通常喷印着日期,并且原包装上会用外文标明“到期日见底部”之类的字样。进口商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用加贴的中文标签遮盖外文的“到期日见底部”字样,并在中文标签中将原喷印的到期日标为“生产日期”,以此延长保质期。
手法二
未经检验检疫而私自进口到境内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每一批次的进口食品都必须由经过备案登记的国内经销商向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入关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颁发卫生证书,并加贴经过备案的中文标签,方可入境销售。而实际操作中,部分进口食品整批次未加贴中文标签,经销商也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卫生证书。
此外,因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原因,质监总局可以发布公告或禁令决定停止进口从特定地区进口特定食品。而不少商家在禁令实施期间私自从境外进口违禁食品(或原材料)并出售。
手法三
未办理生产许可却擅自加工食品
对于某些裸装食品的包装(如巧克力)需申领生产许可证,但部分进口商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进口裸装食品(含有运输包装)后,在不具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进口食品包装或简单加工为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在分装过程中,分装场所的温湿度、整洁状况、污染物防控情况以及消毒设备等条件均直接影响了分装后食品食用的安全性。”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法官陈婷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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