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成都4月27日电(记者 许茹)记者从成都市委外宣办了解到,成都近日进一步严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明确对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将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并不因岗位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为严肃责任追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成都近日正式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范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及形式。其中,在追究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各8种责任追究情形。比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追究监督责任方面,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7种责任追究情形,比如: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案件线索的同时,不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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