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的一场足球赛导致李某的右眼严重受伤,李某和他的母亲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将踢出这“伤害之球”的同学和所在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吗?
“飞”来横祸,打伤右眼
2014年5月9日的中午,阳光格外的灿烂,泾县某中学七年级二班的一群住校生在学校食堂吃过午饭,闲来无事,看着窗外湛蓝的天空、明媚的阳光,决定一起去操场踢一场足球赛。对于男生来说,没有比踢一场酣畅淋漓的足球赛更加过瘾。
一场激烈的足球赛开始了,大家在绿茵场上奔跑着,叫喊着,肆意地挥洒着青春的汗水。可就在这时,一声惨痛的尖叫声划破了校园的宁静。李某捂着右眼,蜷缩着在绿茵草地上打滚。原来,方某飞脚踢出的球正打在了李某的眼睛上。回过神来的同学们赶紧一起帮忙把李某扶进班上,再无心回去踢球了,李某趴在桌子上休息了一会儿,疼痛慢慢减少了,李某仍然坚持上了一下午的课。
本来以为一点小伤很快就会过去了,李某心想,男孩子磕磕碰碰很正常,哪个“纯爷们儿”身上没有一些伤疤“勋章”,然而,事情并没有像李某想象的那么简单,第二天,眼睛的剧痛让他无法正常上课,学校的生活老师发现了他的异常,询问情况后立即带他来到学校医务室进行检查,并通知他的家人赶快到校。
诊断结果,痛心疾首
闻讯儿子出事,父母放下手头的工作慌忙赶到学校,带着李某到泾县医院进行治疗,经泾县医院初步诊断,确认为:右眼视网膜脱离。
由于医院条件有限,泾县医院建议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4年5月19日,李某在父母的陪同下赶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认为眼睛严重受伤。
听到结果的李某母亲瘫坐在地上,号啕大哭,她视若掌心珍宝的儿子竟遭到如此“飞”来横祸,他的生命之花刚刚盛放就遭如此摧残,哪个母亲能受得了如此打击。当年8月20日,经安徽诚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被飞来的球砸伤右眼致“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黄斑裂孔”,治疗后右眼低视力1级,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4年9月7日,李某的母亲王女士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方某和泾县某中学告上法庭。起诉书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和泾县某中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272元,并且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
学校被判有责
2014年10月29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审理。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并且,李某在踢足球过程中虽被足球砸伤右眼,但李某受伤并非系方某故意加害所致,当事人方某对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可不向李某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也可以据此适当减轻该中学对李某的赔偿责任,该院酌定学校承担赔偿李某上述经济损失72669.43元中40%的赔偿责任即29067.74元,李某自负余下60%的经济损失即43601.69元。
法院提醒,踢球本来是一件很健康的课外体育娱乐活动,既能强身健体,又能疏缓学习带来的压力,然而,“安全第一”这一宗旨必须始终谨记于心。无论是受害的当事人,还是疏于安全教育管理的学校,这个案例都是一个惨痛而深刻的教训,但愿这种疼痛可以让大家清醒,安全问题,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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