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防城港讯(记者赵劲松 实习生李彩云)11月13日上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受贿罪,他被法院判刑11年,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2003年至2014年期间,他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56万元,案发后退赃506万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陆钦华收受6笔贿赂,共556万元。其中受贿最大的数额为200万元,一共2笔,都是伙同他的老乡兼下属梁荣好(已获刑11年)共同收受的。此外,陆钦华还收受了广西钻石海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钦州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陈某等人150万元贿赂。
去年4月,张某向自治区纪委进行举报,陆钦华应声落马。此后,陆钦华及梁荣好退赃50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梁荣好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陆钦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针对公诉机关认为陆钦华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法院认为,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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