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名为《关于对“僵尸企业”处置中几个法律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淄博法院破产案件典型案例为视角》的调研报告引起了山东省法院和淄博市委市政府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报告对淄博法院运用破产法律程序处置“僵尸企业”,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研究,是淄博法院围绕“ 僵尸企业处置、产业转型升级、地方经济发展”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产物。近日,省法院和市政府又以参阅件的形式全文刊发了这篇报告,这不仅仅是对一篇文章的认可,更是对淄博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认可。
定位: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
淄博中院民二庭赵玉忠庭长对破产有自己的理解,在他看来,破产是法学概念,更是经济学概念。只有多维度思考破产审判与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生命周期、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关联性,才能更好的发挥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作用,让破产审判更贴近社会,更有价值和意义。
为了让破产审判真正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拯救营业和盘活资产的功效,淄博中院先后就企业互保涉诉案件情况和深陷担保链危机企业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互保涉诉案件的调研报告》。同时,该院与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联合开展调研活动,探寻化解担保圈危机和金融风险控制的新模式。结合淄博经济状况,该院民二庭法官积极从市场学的角度研究当地钢铁、建筑、纺织、陶瓷等行业的产业周期和产品周期发展规律。这些调研工作为建筑行业的起风建工破产重整案,纺织行业的兰雁集团、钜创公司破产重整案等案件处置打下了坚实基础。
破产审判被定位到大的经济环境中,淄博中院在调研中制作出企业困境演化曲线和价值坍缩模型,以此为依据来决定企业破产处置模式。 在透视环节,准确把握法律上的破产原因和商业上的致僵原因,确保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同时深度发掘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在考量环节,坚持“二元制”,既考量企业总体负债情况,也考量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产品的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投入产出情况评判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进行司法挽救。在处置环节,对存在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重整,挽救企业的营运价值,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对生存能力丧失殆尽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算,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产。
推进:司法行政二元制结构
通过全市法院破产审判专项调研,淄博中院归纳出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两大外部瓶颈,房地分离、权利瑕疵、混合占有致使破产财产变现旷日持久,职工信访、维稳压力导致法院在案件推进中面临重重压力。这两大问题都与政府的职能密切相关,问题不解决,瓶颈不突破,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局面很难有实质性的改观。
在这一背景下,“司法行政二元制”的破产程序推进机制应运而生。法院负责破产案件的节点把关,程序监督;政府负责企业破产衍生的诸多职工、 维稳、 行政执法、 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践中,淄博法院尝试建立起了“破产联系人制度”,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政府相关部门成员作为联系人参与破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由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和推进。
据了解,在淄博法院破产案件审理中,这一模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信访维稳、职工安置等方面出具承诺函,在战略投资人的招募,企业担保链的斩断等环节努力作为,确保相关问题顺利解决,共同维护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队伍:专业化促进破产审判常态化
破产案件工作量隐性化的特点,容易造成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工作动力不足,在工作布局上,也存在“先诉讼案件后破产案件”倾向,破产审判客观上被边缘化。针对这一情况,淄博中院适时进行了调整,以专业化促进破产审判常态化。
在庭内分工上,确定民二庭第一合议庭作为专业破产合议庭,承办原有破产案件和新受理的重大、疑难破产案件,不再承办普通一审诉讼案件;第二合议庭主办普通一审和涉外商事案件,并着手新收简易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审理工作。这样的一种审判模式保证全庭的思维和视野不局限在单纯的破产案件审判,也为应对破产案件大幅增加预留了审判力量空间。考虑到破产案件与公司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层面交集比较大,破产案件与金融借款案件高度关联,在业务配置上,采取了以破产案件审判为主体业务,兼管公司类、金融借款类案件的基本模式,如此配置有利于法律适用的规范统一,也能够确保相关案件的统筹推进。
庭上为每位法官购置《破产法实务手册》等实务书籍,定期开展法官教法官活动。通过组织法官参加破产法论坛,到其他法院考察学习破产审判先进经验等形式开阔思维和眼界。该院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破产审判机制,向最高院报送了《淄博中院探索建立专业破产合议庭制度》等多份建议,并参与最高院“ 破产重整信息平台” 建设的设计和论证工作,为破产审判工作的科学有序推进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2015年11月21日,由淄博中院承办的山东省企业破产与重组智库专家大讲堂鸣锣开讲。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浙江法院系统审判专家及学者进行了专题演讲和主题发言,通过理论研讨,案件审理中的十几个问题也有了解决思路。专业化的分工和学习实践让民二庭法官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于企业破产重整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与应对》等文章在《山东审判》、《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发表;《“僵尸企业”处置的司法定位、方向选择、模式探索与统筹推进》获第二届山东破产法论坛论文一等奖……
考核: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破产管理人是接管破产财产并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能否高效履职,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破产法实施的功效。而淄博中院在调研中发现,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奖惩、淘汰机制的缺失,导致破产案件推进内生动力不足,直接造成了案件程序推进慢、审理周期长、实施效率低等问题。由此,该院着手完善管理人制度以提升破产程序效率和破产制度实施功效。
工作中,法院主导、到位而不越位的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在债权申报和确认、资产清查和评估、企业的委托经营、职工的安置、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关键节点,督促管理人依法、高效工作。
据了解,该院以考核为切入点,制定出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实行量化考核的意见(试行)》,对管理人实行量化积分考核方式,以管理人最终考核得分情况作为结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本依据。这种考核制度将考核分数与管理人的报酬直接挂钩,彻底牵住了破产管理人的“牛鼻子”。下一步,该院还将逐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淘汰机制。
刘雪丽 张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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