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王阳)近日,泾县榔桥镇社区服刑人员俞某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被提请警告处罚。
俞某常年在外务工,2015年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回原籍地报到入矫后,俞某多次向司法所表示:“本地工资太低,不出去没饭吃”,欲外出务工。司法所耐心对其讲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严肃告知社区服刑期间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外出,在其每月报告刷证时,司法所也都专门对其强调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及违规的后果。
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挡住俞某“前进”的脚步,2016年3月,俞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至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务工,经司法所及所在村委会多次督促才于4月初返回服刑地。后经司法所与其所在村委会及其矫正监护人核实,俞某不假外出达12日。鉴于俞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合议,榔桥司法所依法提请泾县司法局给予俞某警告处罚。根据规定,若俞某被警告3次,则依法可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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