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新疆 北方
近日,广东中山市小榄镇发生一起“路怒”事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变道遭追尾。司机下车脚踢后车前挡风玻璃,又回到车内掉头,反复6次冲撞后车,其中一次是意图撞向下车的后车司机。事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写了协议书给联安派出所民警,派出所因此未立案处理。(据《深圳晚报》8月4日报道)
从情理上来讲,“路怒”事件多有当事双方一时冲动的成分。因此,事件过后,双方难免都会有所后悔。这也是此次事件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写下协议书的原因。但“路怒”事件一旦发生,就不只是情理问题了,多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就拿此事件来说,其一,不管事情缘由如何,“路怒”司机掉头冲撞后车,对后车造成了车辆等严重损失,若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刑事案件;其二,“路怒”轿车有故意冲撞后车司机的行为,这就可能构成故意人身伤害;其三,“路怒”司机冲撞后车行为发生在道路上,是公共场所,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明显也是要进行相关调查与认定的。
因此,民警在处置中山此次事件时,因为双方的调解协议,而决定不立案的做法,明显有所不妥。这种不立案的做法是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怕麻烦思维。在相关事务特别是民事事务处理中,调解或者自愿和解据有优先原则,但并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调解了事的。执法者有必要厘清其中关系,至少不能有总是“和稀泥”的工作思想与态度,更不能养成“和稀泥”的处置事务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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