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举行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新闻发布会,宣布决定对钱仁风被错判入狱近14年赔偿人民币172.3857万元。该院于8月9日早上向钱仁风的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23857.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
2015年12月21日,钱仁风被宣告无罪,当场释放。当日,云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三名法官立即会见了钱仁风及其亲属和两位辩护人,并明确告知了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方式、赔偿请求等事项,并向钱仁风提供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的样式、国家赔偿的标准等资料。
2016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云南省高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听证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友代表云南高院公开向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钱仁风当场表示接受道歉。
听证会后,赔偿办的法官们多次与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赔偿事宜依法进行协商。最终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云南省高院根据协议内容依法制作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杨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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