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2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了明确,从而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
根据发布的《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知表示,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政策将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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