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仲裁字第0013号
济南格维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格维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格维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济仲裁字第 0013 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济南格维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2015)济仲裁字第0013 号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O 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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