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对接待管理、接待标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8月11日新华网)
作为行政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接待在公务活动中不可避免。然而,由于接待支出和报销机制不完善,某些时候公务接待也成了一些人浑水摸鱼、中饱私囊的“重灾区”,不仅挥霍公帑,也损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无公函不接待”是一记管理硬招,这一举措让那些“贪嘴和尚”再也不易巧立名目、随意吃喝。
事实上,“无公函不接待”的管理规定并非今日才有。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就规定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但是在现实语境下,“无公函不接待”说来容易做来难。倘若碰上了上级领导或重要兄弟单位前来做客和走访,你能保证每次都拉下脸面索得公函才接待吗?恐怕答案不容乐观。
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觉得还是要从报销入手——“无公函不接待”应当辅以“无公示不入账”。谁吃的?为何来吃?吃了些什么?这些内容要公之于众。只有经得起监督的公务接待,才能予以报销。如此釜底抽薪,从报销上卡住没有公函的接待,将接待的支出与报销,置于阳光透明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避免一些人虚设公务、滥开公函,防止“无公函不接待”走形、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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