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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和商家、甚至快递公司间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目前我国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但就从现有的基本法来看,消费者摊上这种闹心事,也并不是只能

来源:兰州晨报 2016-09-19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制图/许天野

时下,因网络购物产生的消费者和商家、甚至快递公司间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目前我国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但就从现有的基本法来看,消费者摊上这种闹心事,也并不是只能认倒霉。对此,我们邀请有关律师,就网购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如何维权作一提示。

案例1

网购纠纷的诉讼管辖并非一律“原告就被告”

白先生花4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四大名著》打算收藏,但收到货后竟发现书的质量粗制滥造,而且有缺页少字的情形,明显系盗版书籍。白先生于是要求商家“假一赔十”,并将注册地址在北京的网络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网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只有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地区的法院才有权审理本案,得知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白先生有了要放弃维权的念头。

案例2

网购快递被冒领 销售者承担责任

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将快递公司和付迎春诉至当地法院,索要购货款和邮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付迎春支付杨波购货款和邮寄费用。

主持人:兰州晨报社记者 李辉

嘉 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鹏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彦雄

主持人:网购中,消费者与卖家可能相隔甚远,如果发生纠纷,难道消费者都要到卖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权吗?

王鹏: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除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知,网购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履行地还可分两种情况,如果标的系通过信息网络交付,例如网上充话费,则合同履行地为消费者住所地;如果标的系以其他方式即常见的快递邮寄方式交付的,则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因此,网购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网购前注册账号时通过点击“同意”的若干“服务协议”、“服务条款”属于“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此类管辖约定一般都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商家一般也不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所以这一类争议管辖的条款可视为无效条款,消费者切不可误以为维权无门而草草放弃。

主持人:运输途中快件丢失,卖家、快递公司责任如何划分?

张彦雄:这个案件主要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法律精神,即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当中,杨波与付迎春之间形成的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即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作为销售者的付迎春,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虽然销售者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购买者没有收到货物,则属于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快递公司与付迎春之间形成的是委托运输合同关系,其将货物错交给他人亦属违约,但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当付迎春向杨波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付迎春享有向快递公司追偿的权利。

主持人:目前,关于“网购”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平时网购需注意哪些事项呢?

王鹏:目前生效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不足以完全规范网络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颁布实施,虽然有了类似“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等强有力的规定,但是仍有诸多空白亟待完善,这就要求消费者在平时网购时要掌握诸多技巧,方能避免权益遭受侵害:

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在网购当中,关于商品的基本信息、购销双方之间的磋商及承诺、付款的过程等均会在网上留下痕迹,所以消费者要善于通过通话录音、网页截屏等方式将上述电子数据信息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

尽量选择“货到付款”进行购物。在允许选择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货到付款”的形式进行网购,一方面能够在收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时“无忧退货”,另一方面对商家来说也是一个约束,使其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

善于通过“投诉”方式进行维权。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向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因投诉对商家的声誉影响较大,一般会引起商家的重视。

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进行维权。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注意网购信息的妥善保管。网购消费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提高效率,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购物,但是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基本信息、银行卡信息、网购账号信息的妥善使用也提出挑战。所以选择正规的销售网站、使用权威的支付平台、下载安全保障软件则成为网购的三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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