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 007号
青岛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给职工郝明堂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06年2月 20 日至2014 年 7月 31 日期间,未给职工郝明堂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补缴郝明堂 2006 年2 月 20 日至 2014年 7 月 31 日的社会保险费 81770.17 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 57896.43 元,社会保险利息 743.64 元,社会保险滞纳金 16440.10 元),滞纳金和利息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电话:87610787
联系人:孟洋 段钦收
邮编:266100
2016年9 月 2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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