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山西山阴广武明长城10号敌台“空心楼”坍塌,这座很多旅游爱好者称为“月亮门”的残存长城敌楼,被视为当地古长城标志性景观。当地官方随后回应称,此次坍塌“由罕见大风所致”,此前没有任何倒塌迹象,更不是有人私挖滥采取土拆砖或其他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
媒体检索的信息显示,2013年,山阴县旅游局曾对名为“广武旅游综合开发”的旅游项目进行招商,其中一项内容便包括“古长城观光区新建和修复”。但现在看来,古长城招商开发计划显然进展并不顺利,“月亮门”在一场据说罕见的大风中应声倒地。古长城究竟为什么弱不禁风,或者换个角度假设,几年前的旅游招商项目如果进展顺利,“月亮门”古迹会否面临另一种意义的破坏?
需要强调的是,文物保护不直接指向旅游开发,但现实中的文物保护情况又往往与其旅游开发的价值形成某种命运共同体。《文物保护法》对几种价值的排序应当说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但在缺乏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很多普通文物的处境中,没有利用价值往往也就失去了保护和抢救的可能性,纯粹市场导向的文物保护思路中,被忽略的则是其中的国家责任。更为吊诡的是,主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可能又同时把精力聚焦于那一部分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身上,文物保护和抢救异化为一场利益争夺,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被风吹倒的“月亮门”和直接用水泥抹的“野长城”,就成为某种必然的宿命。
每逢长假旅游旺季,包括长城在内的文物古迹便身陷于一群极力想证明自己曾“到此一游”的游客,恶习屡禁不止。那些在文物上刻字和惋惜古迹损毁的人群,可能不是同一拨人,但也往往只有在这个时候,文物被损毁的新闻才有博取关注的一丝可能,社会对文物古迹的功利化、实用化定位,其实一直根深蒂固。被风吹倒,或者被开发式推倒重建,文物古迹不该只有这么两种同样不堪的命运。(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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