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李军于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将其与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市北区吉林路 41 号4 号楼2004户房屋而需补交的房款人民币48,904.13元(大写:肆万捌仟玖佰零肆元壹角叁分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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