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 26 日,本报以《买46万海参,索赔460万,职业打假人告了省城七大商场》为题,报道了一名职业打假人杨柳购买大量海参,并以盐分脂肪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为由分别状告省城七家商场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自2014年8月份职业打假人杨柳来到济南后,辗转银座、大润发、振华等七大商场,购买大量海参,并以盐分脂肪不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向四家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赔十。
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就杨柳状告银座玉函分公司所销售的金鲁源海参不符合标准和银座燕山购物广场所销售的海旗干海参不符合标准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级金鲁源干刺海参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能量、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三级金鲁源干刺海参所检项目中营养标签(脂肪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盐分不符合SC/T3206-2009《干海参》标准要求。
另查,银座玉函分公司提交2014年9月 23日出具的赣榆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与涉案海参同产品批次的一级品食盐含量3.9% ,三级品食盐含量36% 。而金鲁源公司对外宣传册中却记载,金鲁源海参产品中的盐分均为海产品中所固有的盐分,即小于 10% 。银座玉函分公司明知所售三级品海参盐分含量 36% ,却对外宣传其含量小于 10% ,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判决其应退货还款并赔偿杨柳所购商品价款的三倍,共计 27万余元。
根据检验报告,银座燕山购物广场所检项目脂肪含量、蛋白质、复水后干重复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银座燕山购物广场对海参营养成分审查不严,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判决其应退货还款并赔偿杨柳所购商品价款的三倍,共计 22万余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案海参虽不符合标准,但并不危及食品安全,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而杨柳对此并不认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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