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21条。此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告别“以侦查为中心”
过去,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庭审流于形式,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意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导引,对侦查机关的行为模式作出了全方位限定。例如,《意见》要求,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见》还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意见》提出,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庭审实质化价值凸显
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痼疾”,《意见》首先明确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提出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公检法三方共同参与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同时,《意见》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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