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滨受贿案,对被告人梁滨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梁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经审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滨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7.91383万元。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梁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认罪悔改,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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