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于今年1月份与邻村村民王先生达成购买王先生在此村宅基地上的一处房子的协议,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先生将其在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李先生,李先生在协议签订后需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王先生。协议签订之后,李先生便立即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却迟迟没有交付房屋,李先生在此期间曾多次催要,而王先生均搪塞推延。李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号)第条明确规定,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案中,李先生与王先生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他与王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返还其购房款。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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