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月日讯(记者 盖幸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下称《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并对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通知》自月6日起执行。
多种费用转嫁情况被点名曝光
《通知》明确了登记费用的缴纳人身份,并点出多种常见的费用转嫁的情况。例如,《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元
《通知》明确,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元
《通知》明确,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地役权;6.抵押权。
《通知》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分常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况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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