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冬
月7日,《新闻晨报》以《只因好看就想据为己有》为题,报道了上海市闵行区中年男子韩某,将自己暂居的小区门口一辆价值元的摩拜单车搬至自己的住处,因此而锒铛入狱的新闻。
摩拜单车就是放置在不固定的公共场所,人们通过智能手机就能快速租用和归还的交通工具,其租车费用通过手机付款完成。单车专业设计,全铝车身,防爆轮胎,轴传动等,坚固耐用。单车很漂亮,韩某很“喜欢”。但结果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此案中,上海相关的法制部门并没有按照人们平常习惯的处理方式——交出单车,接受批评教育——而是由闵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也成为该区首起因摩拜单车失窃而导致偷盗者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例。相信很多人在看过这则消息后会认为,这样的判决有点小题大做。
不过,笔者以为上海闵行法院的判决还真值得称道。韩某开此先例,定然会带来很好的惩戒效应。人类自古以来习惯群居,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而人与人之间的兴趣爱好又有着千差万别,如果谁喜欢城墙上的砖块,就搬回家去砌墙;谁喜欢公共苗圃的花树,就挖回家去栽种;喜欢商店的珠宝,就抢回家……如此一来,岂不天下大乱!所以,在漫长人类社会发展中,逐渐就有了个人和集体、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关于道德、法律上的约定界线,这些界线的存在,约束着那些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从而让社会文明、安全、和谐。上述报道中,韩某的行为就超出了群己之间的约定界线:明明是放在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单车,因为自己喜欢就私自扛回家独享,不就是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吗?
韩某的行为,正是超越了自我的界线而践踏了公共群体的利益,继而为他招来了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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