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老师不敢批评学生”谁之过》。文章写道,不知从何时开始,老师批评学生成了个“事儿”。有些熊孩子当惯了“小皇帝”,一遇批评就“揭竿而起”;可悲的是,熊孩子背后往往是“熊大人”,批评学生的老师屡遭殴打。老师不敢批评学生,受害的首先是学生本身。溺子如弑子,若老师批评得对,家长应支持。
年腾讯教育网曾做过一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教师认为其社会地位低,工作压力大,近七成教师认为社会不尊重教师职业。教师工作负担重,职业认同感不强,社会地位底,职业倦怠严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收入的问题,更有社会评价的问题,而教师的权责不明确,相应的教育权模糊,不能不说是其重要的因素。
在封建时代,“天地君亲师”,教师的地位倍受尊崇,而完整的教育权亦能得到切实的保障,特别是教育的批评权、惩戒权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教育的发展,教师逐步从神坛走下来,师生关系实现了全新的解构,更加民主、开放、平等、自由的师生关系正在形成。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体现。
然而,师生关系的平等,并不等于对教师地位的全面否定,教师作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必须明确其应有的教师地位,必须赋予其应有的教育权。批评是教育的重要手段,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学生的个体存在着差异,发展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如果仅仅靠教师的说服教育,不可能完全奏效。如若连教育最基本的批评权与惩戒权都无以保障的话,那么,教师在执教过程中,难免畏首畏尾,有所顾忌。稍有不慎,对个别学生实施批评或惩戒,就有可能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卷入家校纠纷的漩涡,带来不可预知的职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为保障教师权益的最基本法律,对教师的教育权仅有以下两条比较明确的表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样的描述,概括性极强,结果势必造成教师执行过程中,盲然适从。到底批评与惩戒算不算教育活动?如何批评与惩戒?如何掌握一个度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明确,直接导致教师在实施批评与惩戒教育活动时的底气不足,蕴含着不可规避的潜在风险。而对于教师体罚学生行为,《教师法》十分明确指出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批评、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仅在一线之隔,如若不在法律层面予以清晰地界定与明确,那么,教师的批评教育与惩戒教育活动就很难真正实施。
在诸多发达国家,教师的批评权与惩戒权定位相关明确,什么样的情况下予以什么样的处罚,实施的方式,处罚的主体等等,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不仅保障了教师教育的独立权,而且对犯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教师工作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免除了不必要的家校纠纷,制止网络媒体的倾向性报道,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育工作环境。这点需要认真借鉴与反思。
教育行业是特殊的行业,教育的对象是一群未成年学生,教育问题是繁杂而具体的,教育的方式也是丰富多彩的。在教育手段中不能排除批评与惩戒,更不能剥夺教师应有的教育权。而要让老师敢批评,就必须给予教师相应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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