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还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据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把所在公司的技术资料卖给别的公司、把工作掌握的技术秘密带走另开“分号”……为了规制现实中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以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一旦违法侵犯商业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为了治理商业贿赂,草案还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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