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在春节前带着女儿去小区附近的浴室洗澡,洗浴时将所带衣物、手机、饰品及500元现金(总共价值约16000元)放进更衣室衣柜中,将衣柜锁好便去洗澡。可当张女士洗完来到更衣室,打开衣柜后,其手机、饰品及现金全部都没了。张女士随即找到浴室人员,浴室人员与张女士寻找未果便报警,但公安局未对此案作出被盗结论,浴室人员也称已经尽到相应的提示,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张女士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她可以要求浴室进行赔偿吗?
李维梅(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案中浴室对其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浴室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但并不能完全免除浴室加强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故张女士如能提供所丢失财物相应价值的证据,可以要求该浴室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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