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日,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多名村民反映,春节前,村里给150多户村民发放了过年福利,每户一箱饮料,还有油、面等物品。可是,发放的饮料是问题饮料,包装箱上和饮料罐底部印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
凌寒(湖北 职员):据悉,这么多年了,村里还是第一次发过年的福利。村民们听到消息后,甭提有多高兴了,毕竟春节福利体现了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关心和政策温暖,但“早产福利饮料”不仅败了村民的胃口,用不合格食品来糊弄人,更伤了村民的心。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看,生产、销售“早产饮料”是何性质?
何勇(山东 职员):企业生产、销售“早产食品”“早产饮料”,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主持人:如此明显的问题饮料为何还能成为村民的福利品?
郭文斌(浙江 教师):出现问题饮料,这也表明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蔓延严重。一方面是农民对食品安全的意识相对弱,一些农民也会贪图便宜而无视假冒伪劣产品,使得农村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另一方面是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在农村的监管人数不足,而农村的范围广,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地点分散,监管更难,这也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而问题饮料是村里给村民发放过年福利,经办人是村委会,那么在购买的时候难道不看生产日期吗?是否存在回扣现象?是否明知道“早产饮料”却购买了,认为村民不知道。这同样也是需要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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