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如何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证据不足案件按疑罪从无原则
依法作无罪判决
这份《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戴长林指出,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
因此,《实施意见》明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戴长林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重要原因。
对此,《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例如,第21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戴长林对此表示,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这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防范冤假错案。
各地法院应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提高刑事辩护率
除了避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以外,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对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也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实施意见》立足司法实践,推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
戴长林表示,对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实行法律援助。
他举例称,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案件,如果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或者不能请到律师辩护的,浙江、上海法院都全部为其请了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实行了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也争取进行实行法律援助,提高律师辩护率。
文/钟欣图/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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