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此次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是见义勇为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首先,该条例将结束见义勇为国家层面没有统一法规的尴尬,改变各地制定相关条例“政出多门”的局面。其次,相对于地方已经有的法规,草案首次将“保障”引入法规的命名之中,以区别于“保护”的提法,更符合社会有关对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诉求。
保障不足一直是见义勇为伤残者的生存困境。去年,海南的一份调查显示,该省现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96人,其中,201名受伤人员中生活困难的为157人,七成以上都面临生活之忧,约有60%需要后续治疗,其中42人需要日常性后续治疗,但是他们的治疗费用没有着落。早在2011年,浙江省一份类似的调查,得出的结论也是“七成以上面临生活之忧”,这说明见义勇为者的生活境遇多年来没有明显的改善。
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不符合弘扬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加强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并不缺少社会的共识,在政策层面之上,从国家到地方也陆续制订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许多地方先后出台了奖励抚恤新标准,2012年国家七部委还针对见义勇为者就医难、生活贫困、就业难等问题,专门研究并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将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就业、住房及其子女的教育,纳入相应部门救助、救济的范畴。
尽管如此,却没有真正解决好见义勇为者现实的生活困境。一方面,见义勇为中造成的伤害,有些是终身的,需要长期的体恤与治疗,一次性的奖励与救济哪怕额度再大,也不一定免得了今后生活困难的“账单”,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失去了自我“造血能力”,而生活与治疗还需要不断“输血”。另一方面,日常的救济、救助亦非常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其中一些程序相当复杂,往往让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实际救助或救济。究其原因,根本还是缺少刚性的兜底保障制度设计,导致权益保护真金白银的旁落。
此次公安部制定条例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个人就业、住房等生活、就业方面规定给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较于地方立法对于伤残者医疗困难的保障,从出于道义的救济、救助上升到了医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的兜底设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增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刚性。
不过,见义勇为受伤者的医疗支出保障在实务中相当复杂,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责任如何区分、如何赔偿与补偿、能否落实以及政府如何补缺等等,应当有一揽子式的裁决机制,根据每一个见义勇为个案的情况,把问题解决在认定与维权之初。因而,在立法上更宜推动地方政府代理维权、保障配套责任的前置,细化设计相关的规定。同时,立法还应考虑已有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无法追索费用的实际,提出确切的保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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