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的出台,无疑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层面上扔下了一块激起千层浪的石头。中央部署在上述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建立更加完善的监察体系,这不会只是个开始,毕竟,对于事关国家全局的政治改革而言,行之有效,则推而广之。
无论是之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是《准则》中指出的“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都鲜明地道出了公权力和监督密不可分的关系。权力作为监督的对象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权力只有在行使过程中发挥效力才处于可见和可监督的状态,而在这个过程中,确保公权力的正当正确合法行使,无疑是离不开行使公权力的人,也就是所谓的公职人员。而权力的失控和腐败,也是由于行使权力的人一手导致的和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对公权力的监督,实则体现在是对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大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8779.3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39.7万名。如果我们把权力的监督这一既定且抽象的话语,换个说法,就是确保这739.9万人在监督下好好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让权力作用到和回归人民利益的福祉上去。对这一特定人群的监督,单一的监督总是势单力薄、成效甚微,让监督与信任同时到达行使权力的现场,或许事半功倍。
众所周知,信任从来不是无条件,“从心所欲不逾矩”,从的也就是“不忘初心”的心。要想不逾矩,必须建立自我清楚的定位,国家公职人员也不例外。尤其是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社会的前沿和人民的立场,给自己找准的定位。这种定位是出于自我需要,也是出于社会价值的实现。
打铁还需自身硬,当然信任不能完全代替监督。可是当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在党员干部可信时到场,出于被信任,监督的效果也必然会立竿见影。这样往复循环下去,权力行使的大环境终有一天会河清海晏。 李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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