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推进简政放权,做好“放管服”工作的总体要求,下放了原来属于国家发改委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旧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地方政府或地方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负责。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中进行了调整: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均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变化二:放宽了免于节能审查的范围
按照旧的《暂行办法》要求,所有的投资项目根据其用能情况,至少需要报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一项。新的《节能审查办法》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项目,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项目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变化三:着重增加了对能耗“双控”目标等的审查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在对建设单位的节能报告内容要求和节能审查机关的审查依据中,均增加了“项目的实施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并要求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对本地区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
变化四:弱化前置审批,强化过程监督管理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取消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的说法,企业投资项目只有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可。具体规定如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增加了项目投产前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的要求,增加了节能审查纳入项目在线水平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审查过程、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的要求,增加了对节能审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国家发改委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的要求。
调整后,新的《节能审查办法》更加注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检查,有效克服了过去节能审查“重审批,轻落实”的现象,切实将节能审查的作用、效果落到实处。
区发改局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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