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倩黎青 作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对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设置有效期、退卡须退还利息等。(3月30日《南京晨报》)
消费者充钱享受优惠,商家聚拢资金稳定客户群,看似皆大欢喜的预付消费模式实则陷阱重重,尤其是在退卡方面:冲动消费后悔晚,服务打折无降价,转让新店不认账,人去楼空钱打漂……
此次江苏省制定的新法规无疑十分具有现实针对性。比如,“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可以防止冲动消费;“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避免了退款数额方面的扯皮;卷款逃逸纳入欺诈避免突然关门等等。
其实这并不是第一份规范预付卡的法规。商务部在2012年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就已经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1000元”“记名卡可挂失、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这在江苏省此次出台的新法规中也有体现。
然而5年过去了,预付卡消费市场乱象并没能就此终结。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空有规定、缺少有力的惩罚,导致执行不到位;二是标准模糊,尤其是退卡标准模糊,仅有一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2015年7月,商务部公开征求意见,希望能制定出更具执行力的制度。然而直至去年10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该办法仍在修订中。
如今江苏省“地标”率先出炉,或为难产的预付卡管理办法提供一些思路。从问题出发,细化执法标准,提高处罚力度,方能严格约束商家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预付消费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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