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白银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0日表决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编制
第三章法规起草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制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编制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公民等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收集、整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意见并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事项建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五年立法规划草案,提请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届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本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对口征求并汇总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意见,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年度立法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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