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北京医保支付医事服务费的标准,其中门诊定额报销的医事服务费从19元至40元不等,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同时北京市还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两项社保支付标准均从4月8日起执行。
《关于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说,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 (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于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通知明确: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具体支付标准为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 30元。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北京市还同时下发《关于医事服务费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职业病发生的医事服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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