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清扬
在天津这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房产中介签订购房合同,目的是炒房,购房“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判决驳回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然而,从法理上看,即便中介买房是用来“炒”的,也不能因此认为其签订购房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中介不签订购房合同,怎么能够转手卖给下家呢?只能说“买房自住”不是其“真实意思”。但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买房是自住还是出租、送人、转卖等等,与别人无关,法官也不是“婆婆”,无权干涉这一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观意识。如果按这一思路,许多市场交易行为岂非统统要喊停?
恶意炒房行为令人诟病,其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国家房市调控大局。对此,“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可谓一语中的,醍醐灌顶,应该作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全面调控的有力政策导向。
但仅就考察民商事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的应该是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对此补充完善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据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推导出,专职房屋中介所拟定的合同,应该是在程序和内容上都符合合同法条款规定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契约风险责任自负。如果正当合法的合同被随意认定无效并解除,将极大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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