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交警一大队针对“中国式过马路”创新了新的处罚形式,交通违法者要在交警队微信公众号上答题,答对五道题后自己要拍照上传朋友圈。
(据《大河报》)
笔者认为,让非机动车违法人在朋友圈发出倡议,虽然能很大程度上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行为人承担更重的违法成本,但将类似内容发送至朋友圈可能导致行为人的名誉受损,因此,推行这一措施应慎之又慎。
从法律看,并不存在关于交通违法可以“示众”的规定。而朋友圈作为一种对象相对狭窄的定向投放社群,因道路违规所导致的强迫性示众,影响不容低估。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名誉权均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即便是违法犯罪分子,也享有相应权利。虽然违法者的相关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如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要被曝光,被列入黑名单,但这均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因此,作为行政机关,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要求交通违法人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倡议”显然不妥,不仅难以长期存续,甚至将危害法律的权威。
如今,交通管理和执法方式伴随着科技的变革不断创新,但执法部门应当意识到,交通毕竟是处理人与人、人与规则之间的关系,不能因技术升级而完全忽略了人力的投入。从某种程度而言,警力的精准投放和指挥,比技术创新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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