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兼顾职业化与民主化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深入,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兼顾职业化与民主化。一是要坚持职业化目标优先。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和独立程度越高,民众的参与才越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职业化不够,民主化也就难以取得明显成效。考虑到我国司法的职业化程度还不够,对广泛地赋予民众司法裁决权要采取审慎态度,防止不恰当地夸大民众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特别要防止依靠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规模、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的方法来解决司法能力和司法资源不足问题。二是要丰富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形式。民众参与司法裁判,是民众享有的最大程度的司法民主权,但绝不是唯一的民主形式。要加强顶层设计,拓展多样化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合理形式,建立包括专家委员、司法调解委员制度等民众参与司法形式,发挥民众了解社情民意、对某些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专业特长,量民众之力参与司法。(摘编自《人民法院报》作者丁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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