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
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制日报》)
在大力加快诚信建设的今天,信用报告已然被认为是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信用信息归集得越全面,则越客观,越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但包含公民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内容的信用信息,对公民从事交易活动,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属于能给人们带来收益的信誉财富。因此,对纳入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依法确认,不宜滥用权力,过度归集相关信息。
欠缴物业费等公共事业费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转。但应强调,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简而言之,欠缴物业费仅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失信行为,只有当权威机关依法确认欠缴物业费者应补缴物业费及滞纳金后,业主仍不缴纳的,方可认定其具有失信行为。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增加了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但作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和法律授权而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归集起来。未经有权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是有损公平的反法治行为。从这方面来说,设置严格前置条件、避免过度归集信息的湖北模式更加科学公平,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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