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电《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近日经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中,河长制在江苏以立法的形式被确认。《条例》要求,在江苏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条例》明确,江苏省、市、县、乡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并将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条例》指出,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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