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就辞退、开除”是部分省份地方法规中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这类规定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并已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发函,建议这些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适时作出修改。
无论从全面二孩时代的相关法规的配套,还是从立法机关对地方立法实施立法审查的角度来看,这次事件都是值得关注的。
从法条上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于违反计生政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除支付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6种法定情况。
一些地方立法就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用人单位可以将之辞退。这就引发了争议,有法学家认为,公民超生是违反其对国家的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充分听取相关国家部委、地方人大机关的意见,做出“适当性审查”,认为:一些地方法规中的“超生,就辞退、开除”,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还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包括人大立法审查在内的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统一法律、法规制度,理顺国家政策,避免“神仙打架”,也能及时调整国家、地方层面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服务于国家的改革蓝图。
这些年,随着中国的立法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对于存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修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小修小补”,而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保障国家政策、法令畅通统一。要避免中央层面的改革已经大踏步前进,而个别的地方立法还没有跟上,拖了改革后腿;避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沉睡在过时的法条当中。
近期,中国的立法审查实践步稳蹄急。今年6月,立法机关依法清理了饱受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立法,这次建议修改“超生就辞退”的地方立法,让立法审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让法规及时更新服务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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