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饲养人未给犬接种狂犬疫苗且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元。
《条例》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犬的饲养人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处理,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处理费用以外,还会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
(原标题为《将实施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 家养犬未接种狂犬疫苗 饲养人最高被罚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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