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最关心的就是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养老待遇会不会降低。通过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科学顺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构建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流动到企业,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视同缴费年限
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指数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历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补记职业年金
按照职业年金相关转移接续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补记职业年金标准=G×12×S× 12%×(1+Mn)。
其中,G:2014年9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S: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
Mn:2014年10月至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历年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转企改制单位给予一次性个账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给予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转制前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本报记者王晓菲 通讯员 毛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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